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280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趙士傑 債務人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劉廷恩人債務人 劉仲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新台幣)│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1│638,000元│109年3月20日│3.29%│自109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002│580,000元│109年3月31日│3.29%│自109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003│625,600元│109年3月15日│3.6%│自109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004│156,400元│109年3月17日│3.6%│自109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005│2,552,000│109年3月20日│3.29%│自109年4月6日起至清│││元│││償日止│├──┼─────┼───────┼────┼──────────┤│006│2,320,000│109年3月31日│3.29%│自109年4月22日起至清│││元│││償日止│├──┼─────┼───────┼────┼──────────┤│007│2,502,400│109年3月15日│3.6%│自109年4月16日起至清│││元│││償日止│├──┼─────┼───────┼────┼──────────┤│008│625,600元│109年3月17日│3.6%│自109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