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6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6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6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懷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李秀
黃卿瑛 林玉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按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5656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500,000元│民國108年5月14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002│1,000,000元│民國108年8月14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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