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土製獵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受理被告甲○○報繳未經許可持有土製獵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乙案,雖被告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五0八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惟因該扣案之上開土製獵槍一枝,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土製獵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送鑑土製獵槍一支係由具擊發機構之木質槍身加裝金屬槍管組合而成之土造長槍,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機械性能良好,可供發射彈丸使用,具殺傷力,有該局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刑鑑字第0九三0二0三六三四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在卷可憑,足見上開物品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槍砲無訛,依同條例第五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上開物品自均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連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