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1576號
原告 蔡添量
被告 蔣宜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擅自於附表所示之日期使用原告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信用卡(下稱系爭信用卡)網購,使原告受有合計新臺幣(下同)27,565元之損失,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56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兩造於民國104年間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係徵得原告同意使用系爭信用卡購物並由原告付款,故上開刷卡金為原告贈與被告,非無法律上原因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使用系爭信用卡,於附表所示日期刷卡購物後,由原告支出如附表所示金額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士簡字第152號於107年3月15日之言詞辯論筆錄、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等件影本為證(支付命令卷第23-5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所明定。又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8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不否認使用原告之系爭信用卡刷卡消費共27,565元,已如前述,惟辯稱伊係徵得原告同意,為原告所贈與,是被告自應就上開贈與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惟被告於審理終結前均未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採信。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27,56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8年12月30日(支付命令卷第67、6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刷卡金27,56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8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原告信用卡遭被告刷卡統計表):
帳單年月
帳單消費日
消費明細
刷卡金額
備註
104年1月
103年12月19日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439元
分期第01/06期
103年12月19日
2,184元
分期第01/06期
104年2月
103年12月19日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2,185元
分期第01/06期
103年12月26日
雅虎奇摩超級商城
2,295元
分期第01/06期
103年12月26日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1,420元
分期第01/06期
103年12月28日
雅虎奇摩超級商城
1,326元
分期第01/06期
103年12月19日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438元
分期第02/06期
103年12月26日
雅虎奇摩超級商城
2,295元
分期第02/06期
104年3月
103年12月26日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1,416元
分期第02/06期
10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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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元
分期第03/06期
103年12月26日
雅虎奇摩超級商城
2,295元
分期第03/06期
104年5月
103年12月19日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438元
分期第03/06期
104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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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元
分期第01/03期
103年12月19日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438元
分期第05/06期
103年12月26日
雅虎奇摩超級商城
2,295元
分期第05/06期
104年6月
103年12月26日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1,416元
分期第05/06期
104年2月9日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560元
分期第03/03期
103年12月19日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438元
分期第06/06期
103年12月26日
雅虎奇摩超級商城
2,295元
分期第06/06期
103年12月26日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1,416元
分期第06/06期
合計27,565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