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157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1576號

原告 蔡添量

被告 蔣宜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擅自於附表所示之日期使用原告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信用卡(下稱系爭信用卡)網購,使原告受有合計新臺幣(下同)27,565元之損失,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56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兩造於民國104年間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係徵得原告同意使用系爭信用卡購物並由原告付款,故上開刷卡金為原告贈與被告,非無法律上原因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使用系爭信用卡,於附表所示日期刷卡購物後,由原告支出如附表所示金額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士簡字第152號於107年3月15日之言詞辯論筆錄、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等件影本為證(支付命令卷第23-5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所明定。又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8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不否認使用原告之系爭信用卡刷卡消費共27,565元,已如前述,惟辯稱伊係徵得原告同意,為原告所贈與,是被告自應就上開贈與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惟被告於審理終結前均未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採信。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27,56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8年12月30日(支付命令卷第67、6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刷卡金27,56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8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原告信用卡遭被告刷卡統計表):

帳單年月

帳單消費日

消費明細

刷卡金額

備註

104年1月

103年12月19日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439元

分期第01/06期

103年12月19日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2,184元

分期第01/06期

104年2月

103年12月19日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2,185元

分期第01/06期

103年12月26日

雅虎奇摩超級商城

2,295元

分期第01/06期

103年12月26日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1,420元

分期第01/06期

103年12月28日

雅虎奇摩超級商城

1,326元

分期第01/06期

103年12月19日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438元

分期第02/06期

103年12月26日

雅虎奇摩超級商城

2,295元

分期第02/06期

104年3月

103年12月26日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1,416元

分期第02/06期

103年12月26日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1,416元

分期第03/06期

103年12月26日

雅虎奇摩超級商城

2,295元

分期第03/06期

104年5月

103年12月19日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438元

分期第03/06期

104年2月9日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560元

分期第01/03期

103年12月19日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438元

分期第05/06期

103年12月26日

雅虎奇摩超級商城

2,295元

分期第05/06期

104年6月

103年12月26日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1,416元

分期第05/06期

104年2月9日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560元

分期第03/03期

103年12月19日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438元

分期第06/06期

103年12月26日

雅虎奇摩超級商城

2,295元

分期第06/06期

103年12月26日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1,416元

分期第06/06期

合計27,565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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