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24號上訴人即原告網路財富股份有限公司
9樓之5法定代理人 黃士剛
之1上列上訴人與里揚國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因100年度訴字第62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6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08,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新台幣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