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剩餘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6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靖華 以上上訴人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家訴字第466號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叁萬肆仟肆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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