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虎簡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福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