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9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9808號債權人 劉志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嘉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約定清償日期為110年
8月6日,請求利息何以自110年6月6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