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36號聲請人 楊馥銘
楊文書 相對人源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施吉安 律師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馥銘、楊文書原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監察人,於102年4月7日任期屆滿後,經主管機關令相對人於108年10月30日前改選,然相對人未能依法改選,聲請人遂於108年11月1日起當然解任,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自屬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爰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並聲明:選任楊馥銘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
二、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股東名簿、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高雄市政府108年7月15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852456001號函、相對人108年度股東常會議事錄為證,足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相對人之股東(原董事) 邱韻珊 具狀明示不同意選任聲請人楊馥銘為臨時管理人(民事陳述意見狀參照),且聲請人與邱韻珊前於聲請裁定相對人解散事件(本院107年度司字第26號)、聲請選任元豊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69號)中意見各異,顯見相對人之股東間尚有立場衝突之情形,及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經本院函詢後所提出願意擔任臨時管理人之律師名單等一切情狀,認施吉安律師之學、經歷尚佳,而其經本院電詢後,亦表示其與兩造均無利害關係,並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等語(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參照),是選任施吉安律師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應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鄭永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