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訴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93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柏裕 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益田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 律師
侯捷翔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森安 選任辯護人 王叡齡 律師
黃國瑋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奕全 選任辯護人 黃培鈞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黃如流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陳柏裕、林益田、張森安、陳奕全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肆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柏裕、林益田、張森安、陳奕全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執行羈押,至105年2月1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本院延長羈押,至105年4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等人所犯共同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審亦均已判處有期徒刑12年至16年不等之重刑,又其等所涉部分共同詐欺取財既、未遂犯行,亦分別於本院坦承不諱,是被告等可預期確定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4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嘉興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