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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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2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恩慈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恩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恩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106年度聲字第8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0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於民國106年3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4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郭豫珍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