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佳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佳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對受刑人賴佳延於民國98、99年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均於102年1月25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並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有利於受刑人,且第50條第2項亦賦予受刑人權限,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得否依刑法第51條併合處罰,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是於檢察官檢附受刑人欲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思表示時,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受刑人賴佳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檢附受刑人賴佳延同意聲請定刑之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0月││││(共2次)││├────────┼───────────┼───────────┼───────────┤│││99年12月17日、99年12月││││99年9月12日(檢察官聲│20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犯罪日期│請書誤載為99年8月12日│為99年12月17日凌晨1時│99年8月12日│││)│39分、同日凌晨2、3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少連偵│新北地檢100年度少連偵│新北地檢100年度少連偵││年度及案號│字第16號│字第16號│字第16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13號│100年度訴字第1213號│100年度訴字第12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13號│100年度訴字第1213號│100年度訴字第1213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編號│4│5│6│├────────┼───────────┼───────────┼───────────┤││││││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共2次)││(共2次)│├────────┼───────────┼───────────┼───────────┤││││99年8月12日、99年12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1日凌晨2時許│99年12月11日凌晨2時許│11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99年12月11日凌晨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少連偵│新北地檢100年度少連偵│新北地檢100年度少連偵││年度及案號│字第16號│字第16號│字第16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13號│100年度訴字第1213號│100年度訴字第12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13號│100年度訴字第1213號│100年度訴字第1213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編號│7│8│9│├────────┼───────────┼───────────┼───────────┤││││││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共2次)│││├────────┼───────────┼───────────┼───────────┤││99年9月2日、99年9月5日│99年8月間某日上午5時(│││犯罪日期│(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99│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99年│99年12月11日凌晨2時許│││年12月11日凌晨2時許)│8月間某日凌晨3、4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少連偵│新北地檢100年度少連偵│新北地檢100年度少連偵││年度及案號│字第16號│字第16號│字第16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13號│100年度訴字第1213號│100年度訴字第12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13號│100年度訴字第1213號│100年度訴字第1213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編號│10│11││├────────┼───────────┼───────────┼───────────┤││││││罪名│傷害│重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年│││││││├────────┼───────────┼───────────┼───────────┤││98年8月間某日凌晨3、4││││犯罪日期│時許(檢察官聲請書誤載│99年9月14日││││為98年8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少連偵│新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字第16號│25174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1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5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30日│101年12月25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13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238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2月26日│102年3月28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