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受刑人對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刑,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09年4月1日數罪併罰聲請狀1紙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3月8日│107年8月9日│108年3月11日│├──────┼──────────┼──────────┼──────────┤│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7年度營偵│臺南地檢107年度營偵│臺南地檢107年度營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925號等│字第1925號等│字第1925號等│├─┬────┼──────────┼──────────┼──────────┤│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723號│108年度易字第723號│108年度易字第7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9月25日│108年9月25日│108年9月25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723號│108年度易字第723號│108年度易字第723號││決├────┼──────────┼──────────┼──────────┤││判決確定│108年10月21日│108年10月21日│108年10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編號3至編號5曾定應執│││第7450號│第7451號│行刑有期徒刑6月(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452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3月12日│108年3月25日│108年5月19日│├──────┼──────────┼──────────┼──────────┤│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7年度營偵│臺南地檢107年度營偵│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925號等│字第1925號等│第10588號等│├─┬────┼──────────┼──────────┼──────────┤│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723號│108年度易字第723號│108年度簡字第2610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9月25日│108年9月25日│108年9月30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723號│108年度易字第723號│108年度簡字第2610號││決├────┼──────────┼──────────┼──────────┤││判決確定│108年10月21日│108年10月21日│108年10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3至編號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臺南│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452號)│第78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