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寶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243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8年度簡字第725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王寶彰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年4月16日上午9時,在臺灣某處,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FACEBOOK(下稱「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寶彰」在三立新聞「看他們吃冷凍包子還說好之的景象」之臉書新聞下方公開臉書留言板內,見告訴人李徽典使用臉書暱稱「YashiroKomiya」之臉書帳號與同案被告 楊東勳 使用臉書暱稱「楊東勳」之臉書帳號發生爭吵,告訴人以其帳號先留言:「楊東勳,軍人+科大的智商果然不一樣。」等語,同案被告楊東勳遂以其帳號留言「YashiroKomiya小子你看不起軍人?爛黨就是爛黨。連支持者就是爛人,就是在說你。」等語(同案被告楊東勳涉犯妨害名譽罪嫌部分,另行偵辦中),被告王寶彰亦以其帳號留言:「Yash
iroKomiya順便告我吧!不用等中共來!先告我到死吧!幹!操你和你的列代祖先!」等文字內容辱罵告訴人。嗣經告訴人於同日上午9時許,在台北市○○區○○○路○段附近看到被告王寶彰上開留言後不甘受辱,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檢察官因認被告王寶彰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王寶彰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王寶彰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因於108年12月19日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克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陳明珠法官沈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0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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