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7號上訴人即原告廣益水電工程行即 廖朱得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對本院107年度建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表示其聲明全部上訴等語,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9萬4,
7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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