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6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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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63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調偵字第
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均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被告甲○○係堂嫂叔關係。被告乙○因不滿被告甲○○遲未清償借款,乃於民國96年2月17日15時50分許,至被告甲○○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街○○○巷○○弄○號4樓之居所,要求被告甲○○出面處理欠款。嗣被告甲○○返家發現後,即要求被告乙○退去,被告乙○竟拒絕離去且仍留滯於上址屋內,被告甲○○乃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被告乙○,致被告乙○受有左臉頰挫傷併腫痛、左手掌背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
306條第2項之受退去要求而仍留滯他人住居罪嫌,被告甲○○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乙○互控對方妨害自由、傷害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乙○、甲○○分別涉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第277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本院撤回對於被告乙○、甲○○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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