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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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55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分行請求返還消費寄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幣下同)1,200,000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中華民國97
民事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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