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2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冠濰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未受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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