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所載,並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與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將編號2、3、4之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附此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非法吸用化學合成│││(施用毒品)│(販賣毒品)│(連續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施用安非他命)│├────────┼────────┼────────┼────────┼────────┤│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83年2月16日│83年10月25日│83年10月27日│83年10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82年度偵字│檢察署83年度偵字│檢察署83年度偵字│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17325號│第18085號│第18085號│第1808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84年度上訴字第│83年度訴字第3022│83年度訴字第3022││事實審││4403號│3996號│號│號││├────┼────────┼────────┼────────┼────────┤││判決日期│83年8月30日│84年10月24日│84年5月18日│84年5月18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日期│83年8月30日│84年10月24日│84年10月24日│84年10月24日│├───┴────┼────────┼────────┼────────┼────────┤│所犯法條│修正前之肅清煙毒│修正前之肅清煙毒│修正前之肅清煙毒│修正前之麻醉藥品│││條例第9條第1項│條例第5條第1項│條例第9條第1項│管制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2月│││││││├────────┼────────┼────────┼────────┼────────┤│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