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5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2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李琦因犯如附表所示六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有上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本件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04月09日│103年04月09日│103年04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474號│第14474號│第1447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1365號│103年度審訴字1365號│103年度審訴字13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8月21日│103年08月21日│103年08月2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1365號│103年度審訴字1365號│103年度審訴字1365號││判決├────┼──────────┼──────────┼──────────┤││判決│103年08月21日│103年08月21日│103年08月21日│││確定日期││││├───┴────┼──────────┼──────────┼──────────┤││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5773號│第15774號│第15774號││備註├──────────┴──────────┴──────────┤││高雄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390號│││(編號1至4原定刑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04月08日│103年04月08日│103年04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892號│第1544號│第1197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嘉簡字1135號│104年度嘉簡字505號│104年度嘉簡字6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8月20日│104年04月22日│104年05月27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嘉簡字1135號│104年度嘉簡字505號│104年度嘉簡字677號││判決├────┼──────────┼──────────┼──────────┤││判決│103年09月23日│104年05月15日│104年06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879號││││├──────────┤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執更│第2080號│第2504號│││字第390號(編號1至4原│││││定刑有期徒刑1年7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