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17號原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羅敬棋 被告 李家瑜 被告 張逸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蘇宏杰法官吳旻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