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77號原告 李銘常 被告 林家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家翔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此有該案判決書可佐。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因原告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頁),爰依首揭規定,依原告聲請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楊世賢
法官林奕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閔翔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