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一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六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五○號、六十六年度偵續字第三○○號、第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民國五十九年九月間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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