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9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9548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
樓相對人福將音樂有限公司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福將音樂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福將音樂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