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朔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99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參佰捌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任職被告公司,被告於民國(下同)98
年5月及6月未發給原告工資,並於98年6月底開立非自願
離職證明書予原告,並言明會即將發給積欠之5、6月份工
資新台幣(下同)12萬386元,但隨即於7月底無預警歇業
,俟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薪資轉帳明細1
份、離職證明書1份、台北市政府歇業認定函1份等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
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