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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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伍拾壹元後,本院99年度司執
字第23259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9年度湖簡調字
第171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雖其起
訴案由載確認債務不存在,然觀其訴之聲明之內容應為債務
人異議之訴),聲請裁定停止99年度司執字第23259號執行
事件之強制執行,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9年度湖簡調字第
171號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