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佑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6933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佑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佑誠前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各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但聲請人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刑,有受刑人提出經其簽名並捺印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

 ㈡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所拘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前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則本院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應執行之刑加計附表編號4、5所示罪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8年8月。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罪名、罪質類型、犯罪時間於民國109年2月至109年9月間、法益侵害性等,再衡酌被告就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憑,再衡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價值要求界限,及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前經定刑後刑度已有減輕等因素,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陳佑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

①有期徒刑2年2月(1罪)

②有期徒刑2年10月(1罪)

③有期徒刑1年7月(1罪)

④有期徒刑1年11月(1罪)

犯罪日期

109年9月23日

109年2月16日至109年2月26日

109年4月15日至109年7月1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2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57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36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618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25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26日

110年9月22日

110年11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36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618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25號

確定日期

110年3月30日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2月21日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9年8月7日

109年4月6日至109年4月1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89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64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03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0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17日

113年10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03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09號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3日

113年11月26日

備註

1.附表編號1至3所示罪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2.聲請書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

3.聲請書附表編號3至5「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3至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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