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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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93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陳玉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19元,及自民國102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597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25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2,545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