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8號原告 陳舜明 被告 黃本明 (住址不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張百見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劉依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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