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76號原告 許秀貞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
二、查報被告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