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1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3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之1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7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7456號被告丙○○女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縣大里市○○里○○路○段○○○巷2之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97年12月間某日,在設於臺中縣大里巿大明路上之某網咖前,拾獲甲○○所遺失之行動電話(索尼易利信牌、型號:K550I、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後,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該行動電話予以侵占入己,並置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識別卡使用。
嗣經警據報以該行動電話之序號調取通聯資料偵辦後,始查獲上情,並扣得上揭行動電話(已發還)。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併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之警詢筆錄相符,並有該行動電話之通聯資料、證人即被害人甲○○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本件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蕭正玲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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