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816號上訴人 趙琇雲 被上訴人 連俊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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