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 馬交簡附民 移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馬交簡附民移調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調解委員 許佛佑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二十八萬元(不含強制汽車險)
,給付方法:於民國98年9月2日及11月2日各給付新台幣十
萬元,再於民國98年12月2日給付八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