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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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2號原告碩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吳麒律師被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3月8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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