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21號原告丙○○
戊○○共同 陳秀卿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乙○○、丁○○、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訴訟代理權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