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5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5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596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陳德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二計算之利息,,暨㈠、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年利率之百分之10計算。(即①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起,以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陸元按年利率之百分之10計算。②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起,以新臺幣伍仟零伍拾陸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③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起,以新臺幣柒仟陸佰貳拾壹元按年利率之百分之10計算。)㈡、逾期在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按本金餘額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零柒拾陸元,依年利率之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㈢、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本金餘額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零柒拾陸元,依年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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