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5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慧金 (原名 何宜珊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