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1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 林榮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榮斌於民國93年1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71%計付之利息,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項修法規定至實施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
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
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5,699元(含本金39,692元、利息6,007元)及其中39,692元自民國96年8月27日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4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榮斌│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39692││1日│││││元│├──────┼──────┼───────┤││││民國96年8月2│民國104年8月│年息百分之19.7│││││7日│31日│1│└──┴───┴─────┴──────┴──────┴───────┘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榮斌│民國108年11│清償日止│不予請求│││39692││月28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