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73號原告 徐清煥 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 律師被告 徐清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91萬1,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附表:
┌──┬───────────┬──────┬───┬────┬────────┐│編號│請求移轉之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請求移轉│價額(新臺幣,元│││(苗栗縣○○鄉○○○段│(元/㎡)│(㎡)│權利範圍│以下四捨五入)│││二岡坪小段)│││││├──┼───────────┼──────┼───┼────┼────────┤│1│552-1地號土地│1,100元│4,504│1/3│165萬1,467元│├──┼───────────┼──────┼───┼────┼────────┤│2│557地號土地│1,100元│944│1/4│25萬9,600元│├──┴───────────┴──────┴───┴────┼────────┤│合計│191萬1,067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