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上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簡上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上字第23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子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4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十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葉韋廷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