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邱孝鴻被告吳華龍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孝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華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邱孝鴻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於執行時逃匿,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