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字第10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10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麗景江山H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97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為「被告於88年10月29日購買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巷○○號2樓之房屋,並於88年12月22日登記成為原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後,自91年12月起至97年3月止結算所積欠原告之社區管理費用」。經核與其所提出之書證相符,所請求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法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宣告得假執行如主文第3項。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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