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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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金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字第165號原告 施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栩亮 、 鍾兆平 、 瞿銘峰 、 張漢龍 、 陳功源 、簡秋嬌、 王瑞卿 、 曾立利 、 黃泳學 、 黃馨儀 (改名 黃馨瑩 )、楊立民、 王貴儀 、 朱緯業 、 林明頡 、 劉勝誼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已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即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就被告等人應賠償原告之原因事實與本件訴訟標的為何予以敘明,揆諸上開規定,尚不符起訴程式要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具體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書狀(即請求聲明所憑之事實經過及相關依據,以及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及相關事證,,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