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2號原告融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宛庭 訴訟代理人 許哲仁 律師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潘怡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伍佰陸拾參萬伍仟肆佰零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伍佰陸拾參萬伍仟零肆拾壹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0行原告訴之聲明中關於「
563萬5,40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63萬5,041元」。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