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3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奕烜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丁奕烜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奕烜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刑期4年2月、1年2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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