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84號原告 徐文華 被告 曾秋琴
曾竣溢 (原名 曾彥琨潘怡靜 潘建維 潘建宏 陳子騫 吳忠義 (即 吳曾秋枝 之承受訴訟人) 吳忠德 (即吳曾秋枝之承受訴訟人) 吳白櫻 (即吳曾秋枝之承受訴訟人) 曾銘鴻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頁倒數第三行中關於「應有部分1/122」之記載,應更正為「應有部分1/1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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