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3116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民國│98年6月18日22時35│98年7月10日13時22││)│分許│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8年度偵字第19225│98年度偵字第19225││││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3116號│98年度訴字第3116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1月10日│98年11月1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3116號│98年度訴字第3116號││決├────┼─────────┼─────────┤││確定日期│99年1月14日│9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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