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詹富杉 被告 陳美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字第38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王姿婷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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