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6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智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