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代言紅 被告 張宏生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交易緝字第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裁定改簡易處刑判決,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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